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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金检公诉刑不诉〔2020〕Z9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3301981********,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平乐县**镇**村委**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9日死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桂C2****号中型普通客车在金湾区三灶镇机场路旁**酒店门前停车场时,遇当事人李某乙驾驶粤C1****号小型轿车倒车从而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李某乙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4.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李某甲有危险驾驶的行为,鉴于其已经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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