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二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建水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杜向娟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云GH****号小型面包车,载摔伤手臂的女儿李某乙从建水县坡头乡驶往建水县人民医院就医。于当日21时05分许,行至建水县清远路与朝阳北路交叉路口200米处时,被建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李某甲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55.2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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