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山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2831988********汉族,大学文化,出生地江苏省无锡市,在无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工作,住无锡市锡山区**苑**号**室。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1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与他人在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泉山商业广场醉仙楼私房菜饭店饮酒后,驾驶苏B8****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锡北镇泾泉路与西新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血液中检出含有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7mg/l00ml 。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

4.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5.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制作的检查、抽血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