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道**号,现住唐山市路北区**林**楼**室。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4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零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与朋友酒后在唐山市路北区二环路与唐通路交叉口东200米李家庄村口南约100米处发生口角,其朋友李某乙上前进行劝阻,后李某甲驾驶冀B3****轿车向后倒车准备离开时,不慎刮倒李某乙。经鉴定,其血液中检出酒精133.55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对李某乙进行了赔偿,李某乙对其表示谅解。
2020年6月3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
上述事实,有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和相关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情节,取得了事故相对方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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