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一刑不诉〔2020〕Z8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87********,黎族,初中文化,海口**贸易有限公司采购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委会**村,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大道**村委会**村**号。2020年5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5月2日21时30 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驾驶号牌为琼A0**** 棕色吉利牌小型轿车载其妻子符某某等人,到海口市龙华区**路**音乐清吧和其堂弟李某乙等七人喝酒。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喝了四瓶蓝带牌啤酒。2020年5月3日0 时20分许,喝酒结束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又驾驶号牌为琼A0****棕色吉利牌小型轿车载其妻子符某某等人前往海口市美兰区**大道**村委会**村,当日0时53分许,当车辆行驶至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省委南门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民警当场对李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109mg/100m1。随后,民警将李某甲带至海南医学院,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李某甲的血液进行鉴定,检测出李某甲血样中含有酒精,浓度为13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决定对李某甲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陈 艳
检察官助理:王诗丰
书 记 员:梁 玲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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