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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炎检刑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5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炎陵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炎陵县公安局垄溪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决定并由炎陵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炎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与朋友刘某某、李某乙三人一起在炎陵县**镇**路的“原汁原味”饭店吃晚饭。席间,三人分了一瓶42度的牛栏山二锅头白酒,李某甲喝了三两左右的白酒。饭后,李某甲独自一人驾驶牌照为湘******小型轿车从“原汁原味”饭店出发准备回**乡**村家里。20时34分许,当李某甲驾车沿**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路画眉桥路口路段时,因未减速慢行和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在**道**路交汇处的画眉桥路段,与自南向北行驶陈某某驾驶的湘******-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陈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炎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接到出警指令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勘查和调查取证。在调查过程中,办案民警对双方驾驶人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其中李某甲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3mg/100ml,有饮酒驾车的嫌疑。随后,办案民警委托炎陵县人民医院专业医护人员对涉嫌饮酒驾车的李某甲进行血样送检。2020年4月15日,株洲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株中心医院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1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送检李某甲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8.01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能向公安机关和本院如实供述涉嫌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达成刑事和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向本院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向公安机关和本院如实供述涉嫌危险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向本院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炎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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