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苏园检诉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 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91********,汉族,高中文化,系苏州**有限公司员工,暂住苏州工业园区车**小区 ** 幢 ** 室。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酒后驾驶牌号为苏 E2****小型轿车搭载一人行驶至苏州工业园区蔺谊路、朝前街路口时,被民警查获。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资料等;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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