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饮酒后持C1E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Y*****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通江县诺江镇君澜酒店出发往诺江镇城南方向行驶。21时41分许,该车行驶至通江县诺江镇红军北路时被通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随后将其送往通江县新区医院抽取血液样本送检。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在李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0.3mg/100ml。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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