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东县院刑不诉〔2019〕194号
被不起诉人李**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街道**路**号**栋**室,现住址湖南省**街道**路**号**栋**室。2017年5月10日因驾驶证停用期间驾驶车辆被邵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邵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李某甲饮酒后驾驶湘E1KK29湘******小型普通客车从邵东县城百富**广场开往格林春小区***小区,行驶至兴和大道与两塘路**道**路交叉口时被交警查获,经抽血送娄底市星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李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李坤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娄底市星光司法鉴定所的娄星司鉴所[2019]毒(酒鉴)鉴字第2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李**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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