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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案)_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绰号**,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011989********,彝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镇**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宁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6月14日被宁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9日宁洱县公安局第二次提请批准逮捕,本院于同年8月28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年9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宁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2020年1月2日二次退回宁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2月2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0月5日、同年12月19日、2020年3月3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云南省宁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2月13日至19日,吕某甲在杨骄组织的赌博场所欠下18万元的赌债未还。为了要回赌债,杨骄、李某乙、胥某某、李某丙、李某甲先后多次到吕某甲家位于宁洱县**镇**砖厂寻找吕某甲索要赌债。因找不到吕某甲,杨骄等人找到吕某甲父亲吕某乙,用语言威胁吕某乙交出吕某甲。2017年4月29日,杨骄、李某乙、胥某某、李某丙、李某甲、王某某再次到吕某甲家砖厂找到吕某乙索要赌债。杨骄等人开口向吕某乙索要包含高额利息的赌债,遭到吕某乙拒绝后,双方陷入僵持的谈判。因杨骄等人无法独立决定最后的还款金额,吕某乙提出要见吕某甲借款的幕后金主李某丁才偿还赌债,陈胤卿便开车送李某丁到吕某乙的砖厂。李某丁和陈胤卿到达现场后,李某丁向吕某乙出示了吕某甲借款5万元的借条,吕某乙和李某丁商谈一个多小时后,吕某乙被逼无奈,决定由其帮吕某甲偿还23万元赌债给李某丁。同年5月3日,吕某乙姐夫黄某某向李某戊的中国农业银行卡(62284833184********)内转入23万元。5月3日,李某戊从卡中支取6万元。5月4日,李某戊从卡中转出5万元给张某某,又从卡中转出12万元到李某丁卡号为62178627000**********银行卡内,23万元非法债务被瓜分完毕。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宁洱县公安局认定李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宁洱县公安局扣押并随案移送的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vivo手机1部(手机号1375900****)、暂存于宁洱县公安局的云******五菱牌微型车1辆返还被不起诉人李某甲。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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