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75********,汉族,初中文化,仙桃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出纳,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办事处****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019年11月7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先后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8二次退回仙桃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仙桃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27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仙桃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至2018年间,仙桃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童某某(已起诉)通过组织他人对仙桃猪肉销售市场开展非法稽查,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童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利用**公司的经济实体,通过垄断猪肉市场获利,先后非法敛财2610.355万元。**公司出纳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童某某的授意下,负责对上述资金进行管理,并按照童某某的安排,将上述资金用于支付童某某同意的开支,为仙桃市屠管办负责人陈某甲(已起诉)等人发放奖金、补助、报销稽查费用等。其中,李某甲先后为陈某甲等人提供稽查补助43.1万元,为**公司员工胡某某、王某某以及屠管办协管员陈某乙、李某丙等人报销稽查费用98737.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仙桃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主观上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加入,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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