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8日、2019年10月2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9月8日、2019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2019年10月9日、2019年1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准格尔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0年9月,马某某通过李某甲得知位于北京市东城区**街**号的北京**公寓底商出售,其有购买意向,经协商,马某某决定通过李某甲购买该底商,并约定先付1000万元订金。2010年9月15日,马某某在内蒙古准格尔旗薛家湾镇通过达拉特旗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对公账户向李某甲指定的其妻子李某乙账号为6222080200********的工商银行账户汇款1000万元。2010年9月21日,李某甲以其和李某乙共同经营的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公寓所有者福建联迪咨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购买**公寓底商意向书》协议约定由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2.03亿元的价格购买福建联迪咨讯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寓底商(转让单价为28000元/平方米,总建筑面积7255.7平方米),并约定在2010年12月底之前完成全部款项支付,如违约将不退还购房定金。2010年9月26日,李某甲向福建联迪咨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购房订金500万元。福建联迪咨讯科技有限公司在签订意向书后不断催促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按约定支付剩余购房款,而李某甲没有积极告知马某某要支付剩余购房款的情况,还以福建联迪咨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回日本暂时不能办理相关手续为由推托。后马某某因没能及时购买成**公寓底商要求李某甲退还购房订金,2010年12月左右,李某甲退还给马某某500万元。2012年11月5日,李某甲、李某乙代表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福建联迪咨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协助**公寓底商销售的补偿协议》,协议约定福建联迪咨讯科技有限公司归还支付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之前购买**公寓底商所支付的500万元订金。2012年11月8日,福建联迪咨讯科技有限公司退回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生银行对公账户内500万元购房订金,退还的订金随即转入李某乙个人在民生银行的账户,再由李某乙个人账户归还了其在民生银行的个人贷款。经马某某多次催要,李某甲退还马某某50万元,剩余450万元订金李某甲在其经营的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经收到退还订金的情况下还一直以福建联迪咨讯科技有限公司未退还订金为由拒绝给马某某退还,后李某甲离开北京、更换联系方式,马某某一直无法联系到李某甲。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准格尔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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