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68********,汉族,初中文化,陆川县**镇**甲鱼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住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0月14日,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变更强制措施,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陆川县**镇**甲鱼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李某甲)以申请使用信用贷款资金的方式,通过李某乙、李某丙等23户贫困户与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信用社签订扶贫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信贷资金监管协议、信贷委托经营协议从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信用社获取扶贫小额信贷共87.4万元,用于该合作社养甲鱼。李某甲以陆川县**镇**甲鱼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甲鱼300万元作为抵押担保。李某甲获得该笔小额扶贫贷款后只将其中5万元投入给李某丁养殖甲鱼,21万元直接用于支付贫困户分红,大部分资金没有按照信贷资金监管协议的要求使用而将该笔资金用于还私人借款30万元、赌博“六合彩”15万元、购买小汽车7万元、给他父亲治病、儿子读书开支9.4万元,该笔贷款逾期后其虚构养殖甲鱼亏损为由拒不还贷,造成该笔扶贫贷款87.4万元逾期未能归还。
另查明:陆川县**镇**甲鱼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20年9月8日,已全部归还其使用的扶贫贷款资金及相应利息。2020年10月22日,李某甲驾驶桂K****2号小型轿车与吕某某驾驶桂K****3号轻型栏板货车在S206省道408KM+720M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已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陆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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