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公诉刑不诉〔2019〕12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镇**村**组**号,住广东省中山市**镇**路**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是春,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5月2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6月21日至7月17日、自2019年8月30日至9月3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8月18日至9月1日、2019年11月1日至年11月15日)。
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2月10日,李某乙在三亚市师部农场路农副业基地三亚环润汽车城内6号楼B1-B25号铺面内向李某甲订购一辆保时捷卡宴(型号Cayenne Platinunm Editiom 3.0T),李某甲以“三亚客天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称与其签订一份“三亚客天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车辆订购合同”,骗取李某乙预付定金人民币354240元。
2016年12月17日,温某某在三亚市师部农场路农副业基地三亚环润汽车城内6号楼B1-B25号铺面内向犯罪嫌疑人李某甲订购一辆宝马X1(型号:2016款SDRIVE 20LI豪华型),李某甲以“三亚客天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称与其签订一份“三亚客天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车辆订购合同”,骗取温某某预付定金人民币164837元,而后不知去向。
经查,李某甲以购车参与“返利让利款”项目为由吸引客户,先后骗取李某乙和温某某的购车定金共计人民币519077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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