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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失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浔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31945********,汉族,中专文化,桂平市**院**,户籍所在地广西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队。

辩护人李某乙,系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儿。

本案由贵港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4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4日重报。

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

2020年2月25日上午8时许,李某甲在广西桂平市**镇**村“**冲”、“**岭”、“**岭”擅自用火,导致大面积山岭林木被火烧伤、烧毁,被火烧的林木有桉树、松树、荔枝树、龙眼树。经调查,过火总面积12.2公顷,其中过火有林面积3.27公顷,过火无立木面积8.93公顷。12.2公顷中,非林地面积为11.89公顷,林地面积为0.31公顷(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0.16公顷,采伐迹地0.15公顷)。财产损失无法鉴定。

上述事实,经本院审查,仍然认为贵港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李某甲涉嫌失火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桂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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