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克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李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30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克东县**镇**村**组**号农民,住该村。2020年9月1日因涉嫌妨害作证罪被克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克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克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为证明其子李某乙(已另案处理)作案时未满十六周岁,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目的,指使**镇**村村民张某某、胡某某、佟某某、刘某某为李某乙作伪证,证明李某乙户口本上年龄比实际大一岁,实为2003年出生。李某甲指使几人作伪证的行为,及时被公安机关发现,未造成严重后果。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甲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甲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克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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