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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妨害公务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63********,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教师,住徐州市铜山区******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17时许,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李某乙、赵某某在徐州市铜山区**镇**村**组李某甲家西边路上,处警调查了解曹某某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殴打警情时,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采用冲拳、抓拽李某乙衣领等暴力方式,拒不配合民警的口头传唤,致李某乙脖子被抓伤。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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