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乡**村**号 ,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3日被徐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2020年1月26日、2020年4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徐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9 日晚上23时许,我局民警欧某某、陈某甲、黄某某等同志在徐闻县木兰大道北侧的**广场**KTV**房开展检查工作时,骆某某为了耍威风,用装有啤酒的哈尔滨牌易拉罐啤酒砸中城东派出所辅警劳某某和治安大队民警欧某某(砸中人的同时啤酒喷射出来),同时骆某某跳上桌子上用脚将桌子上的小吃、啤酒、玻璃啤酒杯踢向执勤民、辅警,叫嚣道:“公安又做咪列啊,没咪列用。”(译:公安又怎么样啊,没什么屌用),在被骆某某用啤酒罐砸中及谩骂之后,执勤民警为防止事态扩大便上前阻止骆某某的行为,但骆某某不仅不配合,反而变本加厉,极力挣扎并煽动同伙上前阻拦执勤民警执法,在此过程中,赵某某砸烂一个玻璃啤酒杯形成利器,不断作出推、刺、划拉的动作,意图伤害靠近的民、辅警,同时,骆某某再次向民、辅警砸啤酒罐(这次没有砸中人,砸到墙壁上),.城东派出所民警黄某某、辅警劳某某等人见状上前控制赵某某,在控制赵某某的过程中,黄某某、劳某某被赵某某持敲破的玻璃啤酒杯划伤手指,在控制住赵某某后,赵某某仍然用身体推撞民、辅警,在准备带离赵某某过程中,骆某某在外面的同伙更多人涌进房间阻碍执法民、辅警带离赵某某,其中沈某某不顾执勤民警的警告,多次用拳头击打、用身体冲撞的方式冲击民、辅警,试图将赵某某拉出民警控制范围,面对明显醉酒、精神亢奋的人群,执勤民、辅警寡不敌众,民警陈某甲的执法记录仪被打飞并损坏,民警陈某乙被李某甲推倒,李某甲同时用手推拉执勤民、辅警,阻拦不让带离赵某某……而始作俑者骆某某则在其同伙暴力抗法的掩护下,乘乱逃离现场,在民、辅警将赵某某、李某甲控制并带到三楼楼道处,李某乙用言语威胁民、辅警:“把人放了,要不干死你们。”同时李某乙不断用手抓扯、推拉民警,试图将赵某某拉出民警控制范围,随后李某乙也被控制住,在后来赶来增援的特警支持下,执勤民、辅警最终将赵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带至城东派出所。其同伙尾随跟至城东派出所挑衅其中沈某某更是嚣张至极,用言语挑衅、威胁民、辅警:“有本事抓我啊,来验毒啊,你们最多扣留我24小时,你们公安能做什么? ”“你们什么都做不了给我,我有精神病,你们不要落单,出去后我一个一个搞你们。”随后,民警将沈某某控制住并将其四人送至徐闻县公安局办案中心做进一步审查,在车上,沈某某又叫嚣:“我有精神病,你们什么都做不了给我别以为你们厉害,我出去后你们一个个就知道什么叫惨。”到达徐闻县公安局办案中心后,李某甲在候问室不断用脚踢打及用手推拉候问室铁门,并用木髡砸打候问室铁门,导致木凳完全损坏,经对民警黄某某、陈某乙进行伤情鉴定,其两人伤情未达轻微伤;经对辅警劳某某、林某某、郑某某进行伤情鉴定,劳某某、林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郑某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徐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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