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徐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75********,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务农,户籍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镇**村,因妨害公务于2019年1月24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保定市徐水区拘留所提出该嫌疑人“生活不能自理”,当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决定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4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因病暂不予收押。2019年7月5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3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酒后与其哥哥李某乙发生冲突,后李某乙报警,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派出所工作人员李某丙、辅警张某接指令后出警至保定市徐水区**镇**村李某甲家,李某丙、张某为调查了解情况敲开李某甲家门,李某甲开门后冲向李某乙被李某丙、张某拦住。李某甲不听劝阻推搡民警并抢夺执法记录仪,因李某甲存在妨害公务行为,且处于醉酒状态,李某丙、张某强行将其带回派出所,在**派出所院内,李某甲将出警人员李某丙摔倒在地,经鉴定,李某丙损伤属轻微伤。
李某丙起身后与张某共同制服李某甲,李某甲倒地摔伤,李某丙按压住挣扎反抗的李某甲,张某踢打倒地的李某甲背部。李某甲被带到讯问室后,张某先后对李某甲左腿、左手使用戒具,辅警郭某某至讯问室,见李某甲欲打李某丙、辱骂李某丙,两次打李某甲耳光。后经诊断,李某甲左腿腓骨上段骨折。
2019年12月19日,李某甲与李某丙、张某达成调解,互相谅解。
2020年1月13日,因李某丙违反群众纪律、粗暴执法,中共保定市徐水区纪检委给予李某丙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20年4月7日,因张某粗暴执法、违规使用警械,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给予张某行政记过处分。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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