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3198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经商,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区**巷**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3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表示认罪认罚,已于2020年3月2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李某乙(另案处理)作为佛山市三水区**镇**旅馆的实际经营者,雇佣卢某某(另案处理)在旅馆内工作,由卢某某负责晚间旅馆的登记入住、旅馆服务等工作。自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为提高营业收入及获取非法好处,卢某某在**旅馆内多次介绍、容留卖淫人员彭某甲、彭某乙与他人发生性交易。**旅馆作为家庭旅业,收益共享,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参与旅馆的经营管理期间明知卢某某容留他人在**旅馆进行性交易而予以放任。2019年12月15日凌晨,公安人员在**旅馆当场查获卖淫嫖娼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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