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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寻衅滋事案)(李永红)(公开版)_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一部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6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住临县**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临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临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分别于2019年4月26日、2019年7月9日退回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侦分别于2019年5月25日、2019年7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5日指定本案由中阳县人民法院审判。临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20日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0月20日中午,正值缓刑考验期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无视法律的威严,继续为所欲为,为替李某甲(女)讨要双虎家具店老板秦某甲欠李某甲的债务,纠集该组织成员刘某某、赵某某等人来到临县钢木家具厂,随后张某某自己进了双虎家具店,一进店内张某某就一把扯住秦某甲的胳膊,被秦某甲挣脱后,张某某大叫“我是张某某”,企图利用自己的恶名恐吓秦某甲,尚未奏效后,张某某和秦某甲发生了肢体冲突,紧接着张某某把赵某某、刘某某叫到现场,对秦某甲、儿子秦某乙、妻子韩某某进行一阵殴打,直至秦某甲不敢再还手为止,仍不解气的张某某打电话叫来另一恶势力集团的李某乙(另案己判刑)、任某某(另案处理)、郝某某(另案己判刑)、白某甲(另案处理)、白某乙(另案处理)、白某丙(另案处理)到了现场助阵、叫嚣、恐吓,欲群殴秦某甲一家人,秦某甲无奈报警,在处警民警的制止下事态才未继续升级。期间赵某某持匕首将秦某甲臀部捅伤,将秦某甲之子秦某乙腹部、右胳膊上捅伤三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等一伙人强行逼迫秦某甲偿还债务,直至秦某甲被迫将安业乡移民新村二层楼房上下共计五套住房以52万元的低价抵押给李某甲名下用以抵债。经临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秦某甲、秦某乙体表损伤均为轻微伤;秦某甲的双虎家具店部分家具被损毁(实物己经处理,无法进行价格评估)。

经补侦查明:秦某甲位于安业移民新村的砖混结构房屋建筑面积630.58平方米,阳台面积43.88平方米,在2019年4月28日的价格为人民币401627.00元。

经临县人民检察院及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县公安局认定李某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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