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51967********,回族,文盲,农民,甘肃省华亭市人,住华亭市**镇**村**社。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14日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华亭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14日华亭市公安局补查重报;2020年10月14日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次退回华亭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1月13日华亭市公安局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公司)承建由华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亭**公司)开发的“**华亭国际商贸城”建设项目,陕西**公司将该项目发包给吕某某,被不起诉人李某乙、李某甲向吕某某供应砂石料。2014年12月,陕西**建设公司与华亭**公司因合同纠纷导致项目停工,停工后陕西**公司吕某某拖欠李某乙砂石款97万元,拖欠李某甲砂石款11万元,之后吕某某不知所踪。2014年至2018年李某甲随同李某乙多次到华亭**公司找当时公司的负责人贺某某、杨某某、赵某某、于某某索要债务,但未采取任何暴力或胁迫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索要债务过程中,未采取暴力或胁迫等违法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亭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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