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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寻衅滋事案)_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墨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99********,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瑶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住墨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2月1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2020年1月7日墨江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杨某甲言语挑衅郑某某,因未被搭理后心生不满,便邀约杨某乙和李某乙拦截郑某某,并持柴棍将其打伤。经墨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此次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积极赔偿郑向平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墨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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