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郯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镇**村。2018年7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2月21日18时许,夏某某与李某乙在郯城县**镇**小区因停车发生纠纷,后李某乙纠集李某甲等多人将夏某某、李某丙打伤。经法医鉴定,夏某某、李某丙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