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检刑不诉〔2019〕3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西横县**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秦某某,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6月18日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7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2月20日凌晨,陈某甲、陈某B及陈某乙等人驾驶电车行驶在横州镇海南羊庄路段时,陈某甲无故被李某乙殴打两拳额头部位,后双方互相打了起来,在陈某甲、陈某B及陈某乙与李某乙对打的过程中,陈某丙在海南羊庄知道这件事情之后,就出来帮忙陈某甲等人和李某甲对打,期间陈某丁、陈某戊等人获知陈某甲与李某乙发生冲突之后,就出来到海南羊庄附近找到陈某甲等人,但找到陈某甲等人之后,已经不见李某乙了。后公安民警出警到现场,陈某甲等人向公安民警说明情况,期间陈某戊还砸烂了李某乙所驾驶的电动车。在公安民警了解情况之后,陈某甲等人就回家中休息。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是李某乙的弟弟,李某甲在获知其哥哥李某乙和**村民在海南羊庄打架并被砸烂电车之后,想替他哥哥李某乙出口气,并想去和**村的人谈判赔偿的问题,在其微信的朋友圈内发了一张其本人拿着砍刀戴着护具的照片,并在朋友圈内扬言要铲**村。到了中午时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持一把砍刀去到横州镇**村委**村村口,并告诉陈某丙他已经去到村口,要求他们出去谈判。陈某丙等人在“**村后生群”内发信息叫**村后生都出到**村村口集中。随后陈某丙、陈某甲等20多名**村后生出来到村口集中,在村口茉莉花地处商量应对李某甲铲村的事情,期间有人叫陈某己、陈某C回村中拿出砍刀等器械,陈某丁则出钱让陈某D外出横州街购买手套回来。在准备好工具之后,李某甲打电话到陈某丙手机,并问陈某丙是否已经集中好人,陈某丙将电话递交给陈某丁接听,陈某丁在电话内对李某甲说:“我们一村人已经在村口集中了。”后陈某D购买手套回来到**村村口茉莉花地处,就跟陈某丙等人说已经看到李某甲等人来到**村委办公楼处了。得知李某甲来到**村委办公楼门口的消息之后,陈某丙、陈某庚、陈某甲、陈某E、陈某辛、陈某F、陈某壬等二十八名**村后生就纷纷戴起手套拿着事先准备好的手套朝**村委走去,在走到**村委后见到李某甲独自一人戴着护具及砍刀在村委门口处,李某甲见到陈某丙等人出来之后,就对陈某丙等人说:“是现在你们这么多人打我一个,还是等我的人下来再打”这样的话,后陈某G先拿着木棍捅了李某甲胸口部位一棍之后,陈某丙、陈某D、陈某甲、陈某癸等人纷纷扬起手中的砍刀要朝李某甲砍打过去,李某甲见被砍打了,就转身逃跑。陈某丙、陈某庚、陈某甲、陈某E、陈某辛、陈某F、陈某壬等人则拿着刀具等器械在李某甲身后追砍李某甲,在追赶李某甲过程中,陈某A、陈某D、陈某癸等人拿刀砍李某甲。李某甲在逃跑几十米距离后,摔倒在了路边的一块田地内,后陈某G拿木棍殴打倒地的李某甲腿部多下;陈某辛、陈某D、陈某癸等多名**村村民砍到倒地的李某甲,致使李某甲身上多处受伤。后李某甲被送至横县人民医院治疗,经横县人民医院诊断:李某甲身多处刀伤;右胫骨下段不完全性骨折;右环指近节远端骨折并指间关节脱位及右小指近节指骨近端骨折并掌指关节脱位;右手拇长伸肌腱、环指伸肌腱、小指屈伸肌腱完全断裂;右胫前、足拇长及趾伸肌腱完全断裂;右侧胫前动脉断裂;右侧腓深神经损伤。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认定:李某甲所受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横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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