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岳检刑不诉〔2019〕15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31986********,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住湖南省永兴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19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12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因举报被害人梁某某位于长沙市**区**小区的“千之美”理发店有卖淫嫖娼行为,后被一男子殴打,犯罪嫌疑人李某甲怀疑是被害人梁某某叫人打的她,为泄愤于次日12时许,其纠集李某乙(另处)及几名男子(待查)到长沙市岳麓区**街道**小区**栋“栋哥棋牌室”找梁某某的麻烦,其间被受害人黄某某因讲公道话时被李某甲同行来的一名男子(在逃)用弹簧刀捅伤左大腿,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梁某某伤情均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李某甲获得了被害人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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