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那检诉刑不诉〔2018〕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71994********,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那坡县,住广西那坡县**镇**村**屯**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4月24日被那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30日本院以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那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那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2018年10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那坡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月28日凌晨1时许,周某甲殴打杨某的过程中被黄某甲劝阻时,黄某甲与周某甲相互推搡的过程中,手指划破了周某甲的嘴角,周某甲为此怀恨在心,然后,周某甲通过打电话、发信息方式召集周某乙、黄某乙、梁某甲、罗某某、蒙某某、梁某乙、李某甲、农某某、黄某丙、李某乙等人在那坡县宝乐迪KTV一楼大门外等候伺机殴打黄某甲。后周某甲等人发现黄某甲出现在宝乐迪KTV一楼大厅后,周某甲率先持甩棍冲入大厅朝黄某甲的头部,手部殴打,周某乙、黄某乙、梁某甲、罗某某、蒙某某、梁某乙、李某甲、农某某、黄某丙、李某乙便跟着冲进去对黄某甲拳打脚踢殴打1分钟,致使黄某甲倒地流血动弹不了。在周某甲等人殴打黄某甲的过程中,周某甲等人威胁保安不能报警,同时,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害怕在大厅内打人被摄像头,还朝大厅大喊“这里有摄像头,不要打”来提醒周某甲等人,在周某甲等人停止殴打黄某甲后,王某某为了避开大厅内的摄像头,就上前抓住被打倒在地上的黄某甲衣帽往门外拖拉出去欲继续殴打,过程中王某某发现黄某甲是其朋友的朋友后在停止拉黄某甲。经广西那坡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那公(刑)鉴(伤)字[2018]5号)的鉴定:黄某甲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那坡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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