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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寻衅滋事案)_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盂检刑刑不诉〔2019〕3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住**镇**村;2019年2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山西省盂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夏天的一天晚上七点左右,程某甲与李某甲、梁某某在盂县迎宾路遇见高某某驾驶车辆,为向高某某索要欠款,程某甲开车拉着李某甲、梁某某一路追踪至盂县秀水镇南村洗车城内,将高某某所开的车逼停并且发生碰撞,三人对高某某进行殴打,后程某乙、李某乙与胡某某到达现场,拦住高某某不让离开,向其索要欠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山西省盂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盂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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