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监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镇**村**号,住**镇**村**号,无固定职业。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9年5月8日被潜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9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监利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6日晚上10时许,陈某某(女,现年14岁)、阳某某(女,现年12岁)、李某乙(女,现年13岁)、苏某某(女,现年14岁)、穆某某(女,现年12岁)五人将王某甲(女,现年12岁)从监利县**镇**路拉到**镇**路**号进行殴打,逼迫其脱衣服并拍摄王某甲裸照并打电话给王某乙(女,现年13岁)让其来**镇**门。随后王某乙给其哥哥王某丙打电话,并和彭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等人赶至**镇**巷**号,准备将王某甲带回,期间苏某某给廖某某(男,现年15岁)发定位,廖某某分别给李某甲和欧阳某某打电话称其在**堤出事了,李某甲同时给潘某某打电话,后李某甲驾驶一辆蓝色号牌为:鄂D****3的的士车将潘某某、欧阳某某二人载往**路上堤处,潘某某下车找廖某某问明情况后先是用手打了彭某某一耳光后,双方互相殴打,潘某某从李某甲的的士车后备箱拿了根铁质撬棍和欧阳某某一起殴打杨某某、彭某某、王某丙等人,致杨某某、彭某某、王某丙、吴某某四人不同程度受伤,同时,潘某某自己也受伤。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监利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公安机关将很多关键证据没有收集到位,导致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监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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