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东县院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乡庙**村**组**号,现住邵东县**乡庙**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2月27日被邵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9月22日被邵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邵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邵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邵东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17时许,唐某戊、唐某己(均已诉)和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从邵东市***镇**村出发,准备驾车前往邵东市****村李某丙家拜年。车辆行驶至**镇**村蒋**(另案处理)开的麻将馆门口时,三人看见黑田铺镇新冠肺炎防疫工作组干部刘某甲、廖某某、刘某乙等人正在进行疫情防控巡查、宣传工作,疏散正在蒋某某麻将馆内聚集的唐某甲(另案处理)和唐某丁(已诉)等人。
唐某己因对防疫工作不满,对防疫工作组人员进行谩骂。廖某某取下唐某己口罩,欲带其至到派出所调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大呼“派出所打人”,引起群众围观。为了防止人员聚集,工作人员没有将唐某己带离,只是疏散人群。工作人员准备乘车离开时,唐某己再次辱骂防疫工作人员,廖某某下车欲将唐某己带走调查,唐某己大呼:“警察打人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也跟着附和起哄。唐某戊听到后立即上前抱住廖某某,并用拳头殴打廖某某的头面部,并将廖某某摔倒在水坑内。唐某戊将廖某某按在地上殴打。唐某丁前来帮忙,跳到水坑,用脚踩廖某某腰部。廖某某站起来后,李某甲抱住廖某某双手,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冲上前打廖某某的背部,唐某戊殴打廖某某的脸和头部,唐某丁从背后殴打廖某某,工作组干部刘某乙上前制止时,也被殴打受伤。经鉴定,廖某某、刘某乙的伤情已构成轻微伤。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湖南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文件、邵东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挥部1号令文件、指挥部3号令文件、2号令文件,邵东市***镇人民政府文件、公务员登记表、行政机关(参公)单位新进人员计划通知文件、干部调动报到通知单文件、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中共***镇委员会关于谢**等同志职务任命通知的文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详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视频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邵东县人民医院检查报告单、唐某己编辑的事情经过复印件、邵东县中医医院诊断书、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王某某、伍某某、唐某乙、李某乙、谢某某、蒋某甲、蒋某乙、肖某某、吴某某、蒋某甲、申某某、唐某丙、唐某甲、廖某某、刘某乙、李某丙、唐某丁、唐某戊、唐某己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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