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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寻衅滋事案)_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肇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32303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小区**号楼车库。2018 年5月16 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肇东市公安局肇东镇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2019 年3 月14 日因寻衅滋事被肇东市公安局肇东镇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5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9日、3月6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23日第二次补查完毕重报。

肇东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为达到自己非法获取金钱和土地的目的,前后20 次到省、进京无理上访、缠访、闹访,由于李某甲多次通过越级非法、无理、恶意上访给各级政府的工作带来困扰。

自2014年开始代表其父亲李某乙(2017 年去世) 上访。肇东镇人民政府经调查核实认定,李某甲父亲李某乙是肇东镇畜牧场农工,畜牧场是1983 年开始家庭联产承包的,此时李某乙已经退休,李某乙退休时没有要钱,肇东镇牧场给李某乙一头牛抵养老金。按当时政策,退休人员无权参加家庭联产承包,所以李某乙没有分到土地。2013年畜牧场厂房场地被肇东市人民政府征收,市政府给予一定补偿费,畜牧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由农工8 名代表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多次征求农工意见,对具体人员分配资格、款项分配标准进行民主议定,经绝大多数农工签字同意后,制定了补偿费分配方案,并上报肇东镇人民政府备案。该补偿方案第二条规定:在场工作中途参军、复原没有回畜牧场和1983年前领到退休金的退休人员以及在1983 年前离场的人员不在补偿之内。据此李某乙不享有参加补偿款分配的权利。上访人李某甲分别到肇东镇政府、肇东市信访局、绥化市信访局上访,三级信访部门对李某甲上访诉求均不予支持,并下达三级终结。

2015年8月31日肇东镇畜牧场因李某甲家庭困难对其补助2万元,李某甲承诺今后不再因其父亲李某乙补偿分配问题到各级部门上访,表示彻底息诉罢访,并在信访事项终结和解协议书上签字。但其领到2万元后更加疯狂的到省、进京上访,并扬言不达到目的决不罢休。

李某甲在2018年5月16日到哈尔滨市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不听工作人员劝阻,执意滞留,被肇东市公安局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9 年3月14日李某甲在全国两会期间分别于2019年3月11、13日到国家信访局恶意登记,并扬言不给56.3万元不回肇东,执意在京滞留,被我局因寻衅滋事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2019 年5月6日早8 点多钟,肇东市公安局肇东镇派出所民警刘某某、裴某某在肇东市公安局门前将李某甲抓获。

本院认为,李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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