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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寻衅滋事罪)_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71989********,佤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经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6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经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7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无前科。

辩护人伍金荣,顺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1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凤庆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4月24日中午,被害人李某乙因债务到张某甲铺子与债主张某甲商量还钱的事,因李某乙不同意张某甲、赵某甲提出的还款要求,李某乙被赵某甲、张某乙(已死亡)、胡某甲、李某甲等人殴打。2019年5月24日,经凤庆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乙伤情达轻伤二级。

2017年1月26日,张某甲得知李某丙还给其他债主钱未偿还欠着张某甲的利息后,在电话上向李某丙讨债时发生口角,并威胁李某丙“你格信我拿一千万给你死”,扬言要到小湾收拾李某丙。2017年2月1日下午,张某甲组织胡某甲、张某丙、李某甲、杨某某、赵某甲、何某某、赵某某等人开车到小湾找李某丙,李某丙害怕张某甲报复,随即组织人员在小湾****KTV包房内等候,张某甲等人到达后将其他人员安排在酒店旁小湾农贸市场内准备,张某甲带着胡某甲、赵某甲、何某某等人到酒店客服部前台与李某丙交涉,因李某丙主动示弱,双方未发生械斗,张某甲随后逼要到1万元的“辛苦费”后带人离开,回到凤庆城后张某甲给了赵某某等人每人500元钱。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凤庆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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