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1〕6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96********,布依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于2020年5月底,在明知他人购买银行卡是用于网络犯罪的情况下,将自己的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0324020********)(流水金额:397051.23元人民币)、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11991********)及对应的U盾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一名微信名叫“冷**”男子。随后该二张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涉案金额共计38315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因李某甲系初犯、偶犯,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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