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青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乙等14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李某丙等13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2019年12月23日,为便于案件处理,我院从李某乙等14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中拆分出李某乙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另案审查起诉;同日,我院从李某丙等13人组织、领导传销案中拆分出李某丙、张某某、李某甲、黄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另案审查起诉。因案件具有关联性,本院于同日将李某乙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与李某丙、张某某、李某甲、黄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并案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左右,深圳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李某丙(另案处理)按照与杭州**区块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约定,在**公司新比特交易平台(XBTC交易所)上线运行BHB虚拟币(以下简称“BHB”)交易。同年12月,**公司派驻李某丁(另案处理)等人到**公司监管BHB交易。**公司及李某丙接受**公司要求,为BHB三层分红传销模式植入新比特交易平台提供信息技术支持。按照**公司及李某丙的安排,由张某某(另案处理)为新比特交易平台BHB交易提供量化机器人维护,并通过修改BHB交易K线图,虚造BHB交易数据;由黄某某(另案处理)将BHB三级分红传销模式植入新比特交易平台并不断对其进行测试和完善;由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为新比特交易平台提供技术维护;由李某乙为新比特交易平台提供客户服务。经**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对送检的新比特交易所(场内交易)存储数据鉴定,参与BHB交易传销活动用户层级数18层,用户人数7967人,传销资金数额累计人民币86511967.3425元【10941570.29个USDT(市值约人民币65649421.74元)、16845.16883个ETH(市值约人民币16845168.83元)、160.6950709个BTH(市值约人民币4017376.7725元)】。
2019年4月1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深圳市南山区大新时代大厦505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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