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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8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住涟源市**乡**村**组。曾因犯盗窃罪,2016年12月14日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7年4月28日被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10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法退回涟源市公安局补充二次。

涟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李某甲明知吴某某(已起诉)等人收购电话卡用于实施犯罪活动,仍实名办理电话卡6张,以400元出售给吴某某,致被害人李某乙被骗6913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仍然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涟源市公安局认定李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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