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一区某某部刑不诉〔2020〕Z17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开,男,194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04194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冶宿舍九公里1号房。2019年12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开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下午6时,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开在我市坦洲镇坦神北路骏逸华庭小区内,与被害人冷某平某某所带小孩打闹问题发生争执,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开将被害人冷某平打伤(经鉴定,冷某平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开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开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6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查明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开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甲开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开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二О二О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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