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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开设赌场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63********,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州区**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先后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2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3月至5月期间,李某甲伙同李某乙、白某某、郭某某、南某某在其位于商州区**镇**村**组的家中及周边山坡空地处开设赌场,利用每天下午14时至17时、22时至次日0时的两个时段,以摇宝猜单双的方式招揽闲散人员进行赌博,赌场押注100元起步上不封顶,每场参赌人数不定,少则四五十人多则数百人,期间李某甲负责提供场地赌具,通过占点数与宝官分利等方式,从中抽头渔利7000余元,另外还通过放账以及给参赌人员发放费用的方式,笼络他人参与赌博。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能够认定李某甲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一般情节),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诉期限为五年,李某甲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没有逃避侦查,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因此本案已过追诉时效。同时,现有证据也不能证实李某甲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追诉期限为十年)。因此,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认定李某甲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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