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31970********,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枣阳市,户籍地湖北省**市**街**号**室,住陕西省**市**区**五路**小区**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5日被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至2011年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受丹江口市**动漫城经营者李某乙雇请,在该场所担任经理, 2011年10月18日该动漫城因设置42台具有退币、退分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被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查获。经十堰市公安局治安大队鉴定,上述被查获的电子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2011年10月19日,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李某甲配合公安机关调查;2011年12月28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我院起诉,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将案件撤回,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李某甲的行为也不存在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情形;而现有证据证实李某甲参与开设赌场的行为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规定,该情形的追诉时效是五年;在五年的追诉时效内,李某甲无其他犯罪行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李某甲的追诉时效也不存在中断情形;而2019年12月23日,公安机关又对该案立案侦查,并于2020年8月5日移送我院起诉,而李某甲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检查、辨认笔录;5.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根据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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