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1〕2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63********,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安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安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2月2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10日期间,邓某某、陈某某、覃某某、李某乙等11人(均已判决)共同在安岳县兴隆镇利用扑克牌打牛牛的方式设置流动赌博堂子并抽头渔利。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明知邓某某等人邀约人赌博,仍于2019年11月的一天将其位于安岳县**乡**村**组**号的房屋提供给邓某某等人使用,并从中获利人民币400元。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于2020年10月26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如实供述、退赃的情节,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对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扣押在案的现金400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