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刑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因赌博,于2005年8月7日被原淮安市公安局清浦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赌博,于2010年4月19日被原淮安市公安局楚州分局罚款400元。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其位于淮安区石塘镇渠南村杨庄组的家中一楼开设百货店。多年前,其亲戚李某乙将其游戏室内的2台捕鱼机(1台有6个机位,其中1台损坏无法使用)存放于李某甲家二楼。2020年8月5日晚上,胡某某主动向李某甲询问捕鱼机能否赌钱,并在确定能使用后,胡某某与朋友顾某某、张某某三人连续2晚向李某甲的微信账户充值进行赌博。2020年8月6日晚,公安机关接他人举报后将李某甲查获。经统计,李某甲共非法获利人民币6850元。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调取的李某甲的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作出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认定书;
5、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人民币7000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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