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虞检刑不诉〔2021〕13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94********,汉族,文化程度专科,销售人员,户籍地湖南省****号,暂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街道**路**号**幢**。因本案于2020年7月1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作为“牛元帅”赌博APP的代理,以通过发展会员的方式非法获利。其中,2018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李某甲非法获利2万余元。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的情节且数额刚达到构罪标准,其能全部退出非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李某甲被扣押的非法所得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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