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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32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村**组,住安岳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19年11月中旬期间,邓某某、陈某某、杨某某、覃某某、李某乙、李某丙、丁某某、李某丁、邓某某共同在******号邓某某茶馆、******组秦某某家、****周某某药店二楼、******组陈某某家等地,利用扑克牌打牛牛的方式设置赌博场所并抽头渔利。该赌场每天随机选择赌博地点持续经营一个多月,共计获利68万余元。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受雇为赌场接送赌客及望风5日,共获利人民币1900元。2019年12月23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主动到安岳县公安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退赃的情节,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对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扣押在案的灰色华为手机一部予以发还,依法扣押的现金1900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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