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西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浦北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浦北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0日移送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因改变管辖,于2019年1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
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起,宋某某、李某乙(二人均另案处理)从广西杰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一款名为“吉祥娱乐”的网络棋牌类赌博软件,并通过微信、QQ向外推广招揽赌客,赌客通过手机微信授权登录“吉祥娱乐”软件平台进入赌博界面后,按照扑克牌“赌三公”的玩法进行下注赌博,从赌客每赢100元从中抽水2元,以此类推,软件平台会自动将水钱转入宋某某、李某乙的手机银行账户,每天从中抽水20至100元不等。2019年7月起,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为宋某某、李某乙开设赌场收款、记账,每个月从中获取300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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