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公诉刑不诉〔2020〕Z3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 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79********,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贵阳市乌当区**路**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马骏,贵州教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上半年至2019年11月,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先后通过微信、闲聊两种软件建群,先后邀约80余人进群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又在“麻友圈2”软件上开设ID号为51165的虚拟圈子,让其所建微信群、闲聊群内的人员进入该圈子内,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每一局麻将结束,参赌人员在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建立的微信群、闲聊群内进行结算(1分代表2元人民币),赢的一方以发红包的形式将4元人民币发在群内,由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收取。截至案发,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通过微信群、闲聊群收取参赌人员支付的抽成共计人民币7956元。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了供述犯罪事实。现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已退缴违法所得79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三部,银行卡一张;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付款记录、交易明细清单、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帅某某、李某乙、张某某、季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分别辨认其收款记录的笔录,指认其在麻友圈软件上的房间信息的笔录,指认其在“闲聊”软件上注册的个人信息的笔录;被不起诉人李某丙与帅某某等证人互相辨认照片的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对本案证据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以下情节:1、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2、已退缴非法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956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手机三部、银行卡一张,由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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