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婺检二部刑不诉〔2020〕89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04197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街**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某某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询问证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案于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今,黄某某、钟某某、陈某某、**、李某丙、郑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丹桂北大街445号尚某某国际小区4栋1单元1004室等地组建“麒麟”赌场工作室。该工作室通过上家联系到菲律宾卡卡湾娱乐、新世界88会等境外赌场并与赌场合作,利用李某丙、钟某某介绍来的赌客资源,在网络社交APP“聊呗”中组建“麒麟一号”等赌博群,以直播方式连接境外赌场,在聊呗群中实时播放“百家乐”赌博的开注视频的方式组织蒋某某、杨某某等多名不特定赌客进行线上押注,在境外赌场开注后,使用“长江水”计分软件自动为赌客结算输赢。
工作室从2019年9月起,陆续雇佣被告人赵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分别担任财务、制表主持和客服等职务,负责收取及结算赌资、统计押注和输赢情况以及维护客源等工作;其中,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于2020年1月12日到工作室上班,负责买菜烧饭及打扫卫生等后勤工作,同时,李某甲还用自己的身份办理了一张某某银行的银行卡供工作室使用。
经查,该“麒麟”赌场工作室共非法获利365万余某某。
以上事实,有侦查机关提供并经本院审查查明的及本院依法调查取得的下列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某某与辩解、证人黄某某等十九人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清单、个人账户明细、电子证据勘查笔录、结算、分红表。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明知麒麟工作室从事赌博活动,还提供银行卡给工作室的赌博活动使用,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1)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提供银行卡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某某;(2)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其自愿认某某,签署了认某某具结书;(3)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归案后已某某。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根据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违法所得之财物,予以追缴;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在案之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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