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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抢劫、容留他人吸毒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Z16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绰号王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7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镇粮站**楼栋**楼**单元。因容留他人吸毒嫌疑,于2018年11月30日被湖南省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4日逮捕,2019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因抢劫嫌疑,于2019年1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后因病于2019年3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抢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7日交办本院办理。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27日、6月19日两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5月19日、7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02年1月2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将同案人彭某某(因本案已被判刑)叫到其住处,告知彭某某女友胡某某因被一香港人嫖宿未付钱,约彭某某一同前往找那香港人。二人遂与在逃男子李某乙、在逃女子胡某某窜至本市福田区**村**坊**号楼下准备抢劫当晚住在**房的香港人熊某某,胡某某打电话骗开房门后,四人进入房间将被害人熊某某捆绑,抢走港币2600元、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和存折一本。之后,李某甲和胡某某外出企图用被害人的银行卡取钱。李某乙和彭某某留在房中看守熊某某。期间因被害人熊某某反抗,李某乙用菜刀砍熊某某,并用衣物捂住熊的口鼻,彭某某用抢得的手机打电话告诉李某甲,要其尽快返回。李某甲回来后发现被害人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熊某某系被人捂嘴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逃离深圳回到湘阴县,后改名为王某某。

2、2018年农历正月初几的一天下午,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湖南省湘阴县**镇粮站**楼栋**楼**单元自家客厅内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麻古。2018年11月3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被湖南设湘阴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19年1月11日,湖南设湘阴县公安局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移交深圳警方处理。

2020年7月12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因病去世。

本院认为,李某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李某甲不起诉。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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