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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抢劫案)_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一部刑不诉〔2020〕Z6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7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因涉嫌抢劫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逮捕。

辩护人陈贝纳,广东领会(坡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杨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于同年7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3日补查重报。

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害人杨某某2017年同湛江市麻章区**镇**村村民卢某某合作工程,工程结算后卢某某欠其工程款项91万多元,杨某某多次追讨无果。遂决定从天津直接到湛江市**镇**村向卢某某上门追讨。于2020年1月23日凌晨到达湛江市,同日下午16时许来到**镇**村卢某某家门口坐等卢某某,但卢某某一直没有出现,杨某某遂在**村村委会门口向村民派发讨债书。夜晚后杨某某从村中来到**住宿,第二天继续到**村向卢某某追讨欠款,杨某某在**村村委会处等待卢某某时遭到多人拉拽及恐吓,直到下午17时许,杨某某打算回到**住宿,遂乘坐摩的司机肖某某的三轮摩托车从**村回**镇,途径**镇**厂的路段时,被李某乙驾驶(其妻子名下的一辆黑色斯帕瑞小汽车)车牌号码:粤G1****小汽车,搭载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从后追上并逼停三轮摩托车。李某乙、李某甲二人从车上下来动手将事主杨某某拉下三轮摩托车,并准备使用手铐铐住事主,但事主杨某某死死抓住三轮摩托车的铁架,李某乙、李某甲二人未能得逞。随后李某乙抢走事主的黑色背包并打开拉链翻看里面的资料,关上拉链后将背包丢进小汽车后座位置,再次动手从事主上衣右侧口袋抢走一部华为牌P30手机,得手后准备逃离现场时,李某乙给三轮摩托车司机肖某某50元,说是赔偿费用。随后二人驾驶小汽车径直逃离现场,往**村小路逃逸至**镇**村。李某乙、李某甲于2020年1月25日16时许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在距离案发现场十余米的小树林处找到被害人杨某某被抢的黑色背包,经杨某某对其背包物品进行清点,称丢失了卢某某对其的书面欠款凭据及现金1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有实施抢劫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粤G1****小汽车由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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