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绰号“胖某某、马某某”,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9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巷**号**单元**号。因涉嫌抢劫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7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5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因患严重疾病,于2019年7月 1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1日因病死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抢劫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诉讼权利义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4年以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曾某甲、张某甲恶势力犯罪集团中,伙同曾某乙、杨某某、肖某某、陈某某、叶某某、李某乙、张某乙、郭某某,实施开设赌场、抢劫犯罪行为,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
一、开设赌场犯罪事实
被告人曾某甲、张某甲自2008年起先后在巴州区**小区**单元**号居民住宅、巴州区**小区**单元**号居民住宅、巴州区**小区**单元**号居民住宅、巴州区**小区**单元**号居民住宅,开设茶楼,以炸金花、打麻将等方式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曾某甲、张某甲以抽头、给参赌人员发放高利贷等方式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由被告人曾某甲提供茶馆运转资金及高利贷本金,被告人张某甲、曾某乙、肖某某具体负责经营。同时,曾某甲、张某甲还招募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等人在茶馆内抽头、给参赌人员按2%的日息发放高利贷、记账。经查,被告人曾某甲、张某甲等人组织徐某某、陈某甲等二十余人在该茶馆内以炸金花、打麻将等方式进行赌博。2018年10月23日,侦查人员对曾某甲、张某甲位于巴中市巴州区**东路**号**栋**单元**楼**号住宅进行搜查,查获记录开设赌场情况的账本28册。经对账本进行统计,曾某甲、张某甲等人开设赌场非法营利3832700元,赌资数额累积达20317900元。
二、抢劫犯罪事实
2017年5月4日14时许,张某甲邀约董某某、张某丙、邓某某在巴中市巴州区**街**小区**单元**号住宅茶馆内与曾某甲打麻将赌博。当日16时许,曾某甲、张某甲怀疑董某某、张某丙通过“抬轿”打假牌赢钱,遂与董某某、张某丙发生矛盾。曾某甲随即电话叫来曾某乙等人到场,曾某乙到场后要求董某某、张某丙承认打假牌赢钱。当日18时许,曾某甲、曾某乙、张某甲外出赴宴,便让陈某某、肖某某等人看守董某某、张某丙,不准二人离开。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等人来到茶馆,将董某某带至**小区**单元**号房间进行殴打威胁,邓某某前去劝阻也被杨某某打伤。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等人来到茶馆,曾某乙等人再次对董某某、张某丙进行威胁,逼迫二人承认打假牌,并要求每人赔偿曾某甲6万元。董某某、张某丙拒不承认,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等人使用充电线、胶料凳对董某某、张某丙进行殴打。后董某某、张某丙在不堪殴打、威胁的情况下,被迫答应赔钱给曾某甲、张某甲。5月5日凌晨,董某某被迫交给陈某某现金1万元,并让邓某某向陈某某写下4万元的借条。张某丙、徐某甲也被迫通过微信向张某甲转账1万元,并给杨某某写下4万元的借条。经鉴定,董某某、邓某某本次损伤均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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