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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检公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3031975********,汉族,初中文化,原福建省****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街道**街***弄***号,现住福建省宁德市*******号楼***室。2018年10月8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2019年5月15日,被南平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12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2019年1月31日、2019年4月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2月28日、2020年5月13日,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月16日、2019年4月1日,因案情复杂,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度,福建省****建设有限公司在承包建阳市莒口镇桔子窠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期间,无正当理由拖欠李某乙等23位劳动者工资46万元人民币。2014年4月1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福建省****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但福建省****建设有限公司仍未支付。经查,该公司在收到业主方支付的66万元工程款后,未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支付给施工方。2018年10月8日李某甲在宁德市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本案的证据无法证实在南平市建阳区莒口镇桔子窠水库施工工人的人数及被拖欠工资的金额,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二0二0年六月十二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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