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1〕7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里**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1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16日被逮捕。
辩护人龙伟潮,广东金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3月开始,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本市白云区**街**路**号**栋**层开设“**”酒吧,雇佣劳某某、李某乙等人进行经营,由于经营不善,李某甲拖欠25名员工2014年8-12月及2015年1月工资人民币190151元。2015年2月11日,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李某甲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但李某甲仍不支付,随后逃匿。2020年11月17日,李某甲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灵川镇口狮路四巷8号被公安人员抓获。
2020年12月16日,李某甲家属支付了其中24名员工的工资,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已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附:本案系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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